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车辆登报丢失作为灭失证明有哪些法律规定?

2025-12-19 来源:网络责任编辑:网络 浏览数:293 超优购

核心提示:车辆登报丢失不算灭失证明。 要证明车辆灭失,有以下法律规定:自然灾害造成机动车灭失,需提交自然灾害发生地街道、乡、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,要明确机动车品牌、型

车辆登报丢失不算灭失证明。

要证明车辆灭失,有以下法律规定:自然灾害造成机动车灭失,需提交自然灾害发生地街道、乡、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,要明确机动车品牌、型号、车辆识别号、发动机号等信息,以及灭失原因、时间、地点等情况。

火灾造成机动车灭失,要提交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出具的证明。

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,要提交交通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。

车主应在机动车灭失之日起一年内,向车辆注册地的车辆管理所提交证明,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
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于 2022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,新部令作出调整,将“机动车灭失证明”调整为“机动车灭失书面承诺”。

街道、乡、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因自然灾害造成灭失的证明,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出具的因失火造成灭失的证明,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因交通事故造成灭失的证明,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无需再提供。

办理机动车灭失注销登记,条件是由于自然灾害、失火、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。所需资料有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、机动车登记证书、机动车行驶证。如机动车登记证书、行驶证或号牌遗失的,可以不提供,但要如实申告。

流程是机动车所有人通过微信公众号“东莞交警”预约“机动车注销登记”业务,然后按预约时间持本人身份证明、机动车登记证书、行驶证及号牌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,在业务窗口填写《承诺书》,书面承诺因自然灾害、失火、交通事故等导致机动车灭失,并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。

注意事项:机动车因灭失办理注销登记业务,必须由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,不需要提供灭失证明,书面承诺的事实必须真实存在,不能捏造虚假内容,否则公安机关将按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。

法律依据是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第三十七条、第三十九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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